食品生产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即总图)应根据下列原则,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1. 食品生产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在遵循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总体设计原则外,还应按照不对食品生产产生污染,营造整洁的生产环境的原则确定。
2.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3. 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环境清洁区域,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不应对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4. 食品生产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距离不宜小于50m。
5. 对于兼有原料和化学辅料的食品厂,应考虑产品的工艺特点和防止交叉污染,合理布局、间距恰当。
6. 在符合消防安全和尽量减少互相交叉污染的原则下,宜减少独立厂房幢数,gmp,建立联合厂房,以减少厂区道路及其造成的污染,减少厂区运输量和缩短运输线路。
7. 危险品库应设于厂区安全位置,gmp净化,并有防冻、隆温、消防措施;化学品应设专用仓库,并且防盗措施。
8. 厂区布置和主要道路应贯彻货流分流的原则,尽量避免相互交叉。厂区道路面应选用整体性好、灰尘少的材料,gmp厂房,如沥青、混凝土。厂房与道路之间应有一定距离的卫生缓冲带,缓冲带可种植草坪,严禁种花,树木周围以卵石覆盖土壤,绿化设计做到“土不见天”。
9. 厂房周围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通道。
10. 食品生产厂房周围不宜设置排水明沟。
11. 车辆的停车场应远离食品生产厂房。
12. 生产废弃物的回收应独立设置。
第四十条 生产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产品自检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根据产品特点和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设置理化和/或微生物检验室。
微生物检验室应符合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要求,gmp净化安装,并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静电、震动等环境因素应能满足仪器的特殊要求。